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訴,53,201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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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號
原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00,000元,應繳裁判費19,81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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