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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9號
原 告 極品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68,521元,應繳裁判費8,370元,尚不足7,87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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