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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23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9年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高敏俐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婉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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