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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衛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7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7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3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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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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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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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眾商業銀行新│大眾商業銀行新竹│97年9月15日 │225,725元 │0000000 │ │
│ │竹分行茂德支票│分行 │ │ │ │ │
│ │專戶 │ │ │ │ │ │
├──┼───────┼────────┼──────┼──────────┼───────────┼────┤
│002 │大眾商業銀行新│大眾商業銀行新竹│97年9月1日 │225,725元 │428230 │ │
│ │竹分行茂德支票│分行 │ │ │ │ │
│ │專戶 │ │ │ │ │ │
├──┼───────┼────────┼──────┼──────────┼───────────┼────┤
│003 │大眾商業銀行新│大眾商業銀行新竹│97年8月1日 │541,775元 │427988 │ │
│ │竹分行茂德支票│分行 │ │ │ │ │
│ │專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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