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九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2號 │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東岳機電管理服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8年9月15日 │41,181元 │WV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六家分行 │ │ │ │ │
├──┼────────┼────────┼──────┼──────┼──────┼────┤
│002 │余品賢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98年8月25日 │56,935元 │MB0000000 │ │
│ │ │社六家分社 │ │ │ │ │
├──┼────────┼────────┼──────┼──────┼──────┼────┤
│003 │伍盛國際開發股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8年10月15日│44,331元 │AA0000000 │ │
│ │有限公司洪偉晉 │新埔分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