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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達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劍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達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劍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4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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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99年度除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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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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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達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劍度股│89ND0000000-0 │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2 │達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劍度股│89ND0000000-0 │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3 │達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劍度股│89ND0000000-0 │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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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達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劍度股│89ND0000000-0 │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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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達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劍度股│89ND0000000-0 │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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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達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劍度股│89ND0000000-0 │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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