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 銘 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九 日
書記官 嚴 翠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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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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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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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義丰 │第一商業銀行竹東│98年11月6日 │9,72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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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享谷企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8年11月10日│4,200元 │0000000 │ │
│ │司 │香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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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啟昇工程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8年11月10日│2,625元 │0000000 │ │
│ │司 │新社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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