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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8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 銘 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嚴 翠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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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99年度除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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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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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 │1 │9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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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 │1 │279 │ │
├──┼──────────────┼──────────────┼────┼───┼────┼───┤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 │1 │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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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 │1 │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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