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司催字第4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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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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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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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臺灣土地銀行新竹│98年6月24日 │15,000元 │AD0000000 │ │
│ │公司新竹分公司乙○○│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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