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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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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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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金佳潔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7年12月1日 │35,000元│AD0000000 │ │
│ │余世隆 │新豐分行 │ │ │ │ │
├──┼───────┼──────┼──────┼────┼─────┼──┤
│002 │金佳潔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8年2月15日 │70,000元│AD0000000 │ │
│ │余世隆 │新豐分行 │ │ │ │ │
├──┼───────┼──────┼──────┼────┼─────┼──┤
│003 │金佳潔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8年4月15日 │70,000元│AD0000000 │ │
│ │余世隆 │新豐分行 │ │ │ │ │
├──┼───────┼──────┼──────┼────┼─────┼──┤
│004 │金佳潔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8年6月15日 │70,000元│AD0000000 │ │
│ │余世隆 │新豐分行 │ │ │ │ │
├──┼───────┼──────┼──────┼────┼─────┼──┤
│005 │金佳潔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8年8月15日 │70,000元│AD0000000 │ │
│ │余世隆 │新豐分行 │ │ │ │ │
├──┼───────┼──────┼──────┼────┼─────┼──┤
│006 │金佳潔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8年10月15日│70,000元│AD0000000 │ │
│ │余世隆 │新豐分行 │ │ │ │ │
├──┼───────┼──────┼──────┼────┼─────┼──┤
│007 │金佳潔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8年12月15日│80,000元│AD0000000 │ │
│ │余世隆 │新豐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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