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司促,1351,201003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陳定勝即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陳定勝即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