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司促,1468,20100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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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68號
債 權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聲請狀所載陳「鳯」秋與印章陳「鳳」秋不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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