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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18號
債 權 人 丁○○
丙○○
乙○○
上債權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被告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五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請求之標的業經本院民國97年12月19日發97年度婚字第204號民事判決,並於民國98年2月2日核給判決確定証明書在案,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該支付命令生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則債權人自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請求,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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