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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
債 權 人 丙○○
丁○○
乙○○
戊○○○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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