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司促,2252,2010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25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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