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司促,2731,2010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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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731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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