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司促,6661,201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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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債 權 人 丙○○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乙○○住台北市○○區○○里○○鄰○○路200號7樓之20,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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