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司催,49,2010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本票遺失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須載有可供核對之票據種類、發票人、發票年月日、到期日、金額、票號)。

二、請提供通知發票人智有建設有限公司該本票遺失而需止付之證明文件。

(例如存證信函影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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