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司催,95,2010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福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通知人與聲請人不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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