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司拍,5,2010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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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

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債務人乙○○於95年1 月2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8,4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12月20日起至124 年12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乙○○於向聲請人借款7,000,000 元,借款期間自95年1 月4 日起98年1 月4 日止,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約定按月繳款屆期清償,若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 成,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成加計違約金,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乙○○自98年1 月4 日起即未依約攤還,尚積欠本金7,000,000 元及自98年1 月4 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上開借款履經催討迄未清償,本件貸款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乙○○於97年1 月9 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為相對人甲○○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2 件、建物登記簿謄本1 件、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730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9年1 月6 日新院燉民碩99司拍5 字第362 號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5 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均於99年1 月11日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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