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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
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丙○○於93年4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7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3年4月7日起至143年4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案外人丙○○於93年4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2,300,00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為20年,自93年4月16日起至113年4月16日止,前3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4年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
詎向聲請人借款之案外人丙○○自98年11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015,728元,及其中本金1,753,473元自98年11月16日起、其中262,255元自99年2月16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未付。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嗣相對人於93年11月16日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住宅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9年3月3日新院雲民政99司拍50字第04576號函,通知債務人與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9年3月8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債務人與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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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9年度司拍字第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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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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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縣│湖口鄉 │ 中興 │ 中興 │ 118 │雜│ │ │ 288.39 │ 10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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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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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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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79│光復東路│中興段中│住宅,鋼│三層:│ │ │ │ │ 84.45 │陽台 │ 8.84 │平方公│全 部│ │
│ │ │97號3樓 │興小段 │筋混凝土│84.45 │ │ │ │ │ │ │ │尺 │ │ │
│ │ │ │118地號 │造,5層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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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建號1987權利範圍1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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