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婚,87,2010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8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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