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家訴,22,2010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2號
原 告 戊○○
丁○○
乙○○
原 告 楊淳雅原姓名楊美.
丙○○
楊景如原姓名楊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0,8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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