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審訴,103,2010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03號
原 告 新竹市東區光埔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姜震律師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2條之1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其溢收款項新臺幣(下同)3,727,081元及利息。

惟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為臺北市○○區○○里○○路○段42號,此有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乙份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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