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99,小上,5,201003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小上字第5號
抗 告 人 乙○○
相 對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5日本院99年度小上字第5 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規定甚明。

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95條之一第1項規定,於抗告亦準用之。

二、本院99年度小上字第5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99年2月25日所為裁定,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定,依上開規定,不得抗告,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揆諸上開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本件抗告人依法不得就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定為抗告,則無得為抗告之程序存在,自無繳納抗告裁判費之問題,抗告人請求訴訟救助,即無必要,且乏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一第1項、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高敏俐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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