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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曾桂釵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及債務清理案件審查表以為釋明。
經核,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上開事件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且依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核閱之結果,亦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其聲請清算救助,於法相合,裁定准予暫免繳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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