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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慧娟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72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記載聲請人曾毀諾,請陳報是否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各債權人銀行協商成立?如是,請提出協商成立契約書、還款計畫書並詳細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98年與元大商銀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書。
四、提出自97年1月1日起迄今之薪資單(非薪資轉帳存摺明細)。
五、提出聲請人配偶96、97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六、聲請人提出之自來水繳費證明用水地址為:新竹市○○里○○路26巷10號,請陳報此地址之房地係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間關係?現作何使用?並從新提出戶籍地之水費繳費單據。
七、提出每月扶養支出17,500元之計算方式及聲請人負擔5,5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陳報聲請人與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員負擔家庭生活必要支出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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