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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智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2,72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共8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何時毀諾?
三、聲請人於95年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時,任職何處?月薪多少?四、聲請人之配偶乙○○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如父母、子女。
有無領取失業補助或勞保給付?
五、聲請人何時自健日佳公司離職?何時任職於美程科技公司?六、請詳細陳述造成聲請人毀諾之具體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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