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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宣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6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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