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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5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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