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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小字第20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9日本院99年度竹小字第2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9年2月4日即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而上訴人延至99年3月1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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