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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字第2號
原 告 有限責任新竹縣達那原住民清潔勞動合作社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管轄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係指執行法院,核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65632號民事執行程序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請求確認執行名義所載之本票債權對之不存在,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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