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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字第8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被告住所),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42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月1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 銘 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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