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0,沙交簡,179,2011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交簡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庭團即DANG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0年度速偵字第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庭團即DANG DINH DOAN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之「騎乘車牌號碼MU9-835號重型機車上路」應更正為「騎乘車牌號碼N7T-010號重型機車上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