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許哲維
許育彰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住同上
許同安 住臺中市西區○○○○街52之1號2樓
被 告 張妤婷 住臺中市○○區○○路1段710巷20之2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沙交簡字第535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張升星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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