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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沙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凱即黃湧程即黃.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334號),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因行車爭執,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及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黃昱凱即黃湧程即黃作勝經檢察官以上揭罪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依同法第287條、第314條及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因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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