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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沙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黃美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0年3月22日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0000071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美麗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黃美麗意圖得利,經由「金芭黎美容養生館」負責人謝啟輝媒介,於民國100年3月17日20時50分許,在臺中市梧棲區○○○路167號「金芭黎美容養生館」與男客黃文德從事性交易行為,因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犯行而移送裁處。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應予處罰,法條文義所稱「姦」,係指「姦淫」,須以兩性生殖器官接合為其要件,且無處罰未遂之規定。
經查被移送人於警訊中供承其係從事按摩,並未坦承與男客黃文德為性交易。
另查黃文德於警訊中雖坦承其與被移送人從事全套性交易,但依黃文德所述「警察查獲時該女子(即被移送人)正在為我做口交」「她在為我進行口交時尚未使用保險套,但在進行全套性交易時應該會使用」「(錢)還沒有交付,應該是交給小姐」等語,顯見被移送人與黃文德為警查獲當時,尚未完成生殖器官接合之性行為,否則黃文德應不致於以臆測之語氣供稱「應該」會使用保險套。
末查負責人謝啟輝雖坦承其有意圖營利而媒介之犯行,但其證言亦難證明被移送人已與黃文德完成性行為。
綜上所述,被移送人未達姦淫程度,爰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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