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0,沙秩,16,201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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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沙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滿瓊如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0年4月6日以中市警甲分偵秩字第10000067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滿瓊如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保險套肆拾枚(含已使用一枚)沒入。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0年2月23日下午10時40分許。

㈡地點:台中市○里區○○路318號2樓。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宿。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滿瓊如於警訊中之自白。

㈡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后里分駐所警員職務報告書。

㈢查扣保險套四十枚(含已使用一枚)。

㈣為警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保險套四十枚(含已使用一枚)係被移送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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