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0,沙秩,43,2011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沙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YULIATI .
被移送人 丘小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0年7月5日以中市警甲分偵字0000000000第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ULIATI、丘小芬意圖得利與人姦宿,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0年6月3日16時20分。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399巷30弄28號。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宿。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在警訊中之自白。

(二)證人江清原、魏瓊月於警詢中之陳述。

三、依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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