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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沙秩易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賈文宇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1日以100年度沙秩字第2號裁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於100年5月27日確定,因被移送人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賈文宇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賈文宇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各1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5,000元,其折算已逾5日拘留期間,爰依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則本件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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