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0,沙簡,121,2011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隆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9年度偵字第28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國隆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林國隆於民國99年11月26日作證時之證人結文」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8條、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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