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0,沙簡,132,2011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吉 男 44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清吉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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