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0,沙簡,176,201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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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聰振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偵字第5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聰振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4行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護字第1363號民事暫時保護令影本1份」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護字第136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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