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0,沙簡,178,2011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書廸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書廸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並就所定數額提高三十倍為一萬五千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