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季國忠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9年度偵字第28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季國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貨幣單位為新臺幣,已提高30倍為新臺幣1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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