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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文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文評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0.1公克,驗餘淨重0.0009公克),沒收銷燬;
玻璃管肆個、吸食器貳組、空袋拾肆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00300025號鑑定書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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