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0,沙簡,209,201104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素真
被 告 吳亭萱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6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素真共同犯損害債權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亭萱共同犯損害債權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6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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