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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佩琳 女 21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撤緩偵字第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嚴佩琳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監視器(主機、螢幕、鏡頭)、遙控器、手機參支(含SIM卡),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本件除扣案之監視器(主機、螢幕、鏡頭)、遙控器、手機參支(含SIM卡)外,其餘扣案物品尚難認定係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另諭知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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