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刑事-SDEM,100,沙簡,378,201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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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禹皓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8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禹皓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前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並已坦承犯行,本院認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並就所定數額提高三十倍為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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