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寶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2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寶賢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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